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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全文-《bet36体育在线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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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提升bet36体育在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和行政监管水平,改善乡镇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1102-2019)和《江西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bet36体育在线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涉及排放水质标准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文件执行。

乡镇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镇污水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生活污水,是指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控制区内建成区居民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水,主要来源于炊事、洗衣、洗浴、冲厕、清扫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为发展乡镇经济而开展的工业活动产生的污水。

本办法所称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乡镇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检查井、污水管网、提升泵站、处理终端等,不含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

第四条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实行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和群众参与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规模合理、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五条 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bet36体育在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监督指导bet36体育在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下同)确定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主管部门”)做好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调度、监管、协调等工作,指导乡镇具体落实项目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七条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乡镇生活污水直排,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管网低浓度、低效能等问题,开展常态化排查,建立问题和风险台账,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技术培训。

第八条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第九条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谁排放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收集汇总乡镇上报的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督促指导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污水专项规划的衔接,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规模、布局、建设、运行维护要求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统筹考虑乡镇用水人口、污水排放量、水环境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坚持集中与分布相结合,预留空间、分期建设,既要满足当前需要,又要避免盲目贪大或过度超前建设,人口少、相对分散、经评估暂不具备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条件的,可探索小型化、生态化污水处理模式。

第十二条 乡镇镇区生活污水收集范围根据镇区区域分布、地形地貌、经济结构、人口密度等情况合理划分,原则上将乡镇政府、商业密集区、中心医院、学校、居住小区等人口密集区纳入管网覆盖范围,有条件的可将管网向周边临近村庄延伸。城市、县城周边的乡镇,具备条件的可纳入城镇生活污水系统或工业园区污水系统处理。

第十三条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实施计划,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应明确污水管网路由、处理设施规模和用地,采用厂网一体的建设模式,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站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质量管控,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对污水处理设施工程质量负责,推广使用优质管材、一体化检查井,淘汰劣质管材和落后施工工艺,严格进行管材质量把关、严密性检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严格组织工程验收,鼓励邀请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参加验收。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试运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对管网运行效果不佳的乡镇进行指导,详细排查管网内部结构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科学实施污水管网错接、漏接的问题诊断。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改造,完善建成区污水收集管网,逐步消除管网空白区,保障新建管网和存量管网、市政管网和小区管网的合理连接,确保管网畅通和高效运行;对选址不当、运行状态较差、出水水质不达标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市、区)主管部门应指导所辖乡镇对其进行迁建或改建。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护主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建管一体,以县域为单元,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选择资质齐全、技术可靠、责任心强的企业,统一对本辖区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专业化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系统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 运维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处理污水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泥,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运维主体应当在污水处理设施明显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购买服务,选择市场主体作为处理设施的运维主体的乡镇,应当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设施运行维护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的交付条件、处理标准要求、运行维护费用的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各地要建立“运维主体自查、乡镇政府巡查、县(市、区)主管部门抽查”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一厂(站)一台账”要求,建立设施运行台账,对设施运行、设备维护和巡查检查等情况进行记录,运维主体应做到每日巡查记录不少于 1 次。县(市、区)主管部门定期调度辖区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上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进出水水质检测。检测可依托县(市、区)以上污水处理厂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主要检测指标包括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及总磷等。检测结果由运维主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定期将数据报县(市、区)主管部门汇总掌握,市级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如出现出水水质不达标、实际处理水量持续低于设计规模的50%及其他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等重大问题,运维主体应及时向乡镇和县(市、区)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排查问题根源,采取措施确保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剩余污泥宜进行集中处理处置。在单个污水处理设施泥量较小的情况下,可考虑将不同乡镇剩余污泥统一处理,或集中送至城市或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运维主体应当建立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的跟踪、记录制度。

第二十二条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对设备大修、检修等确需停运的,应说明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处置措施及计划恢复时间,并在停运前 10 个工作日内,报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突发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停运的,应在停运后 24 小时内,报市级主管部门。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应监督指导停运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尽早恢复运行。对拟永久停用的处理设施,应明确设施停用后生活污水处置措施,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备后,方可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X年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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